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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利润分配的烦恼
[ 2008-6-18 13:47:00 | By: 南极虎 ]
 

请问:

    1、公司未经审计的年度利润是否可以分配?

    2、母公司是否可以以合并报表的利润进行分配?

一般的答案:

    1、不可以,因为分配必须等到下年股东大会批准,且现金分配为不可以追溯调整的期后事项;

    2、母公司只能用自己的报表分配,不能用合并报表为基础。详细见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2000年9月8日发。

引出的问题:

    荒谬之一、利润何时得以分配

    子公司06年度的净利润,是否必须在07年度分配?如果是,那么母公司就只能在07年确认为投资收益;

    母公司07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在08年进行分配给自己的母公司;

    母公司的母公司就只能确认为08年的投资收益,这块利润就只能在09年进行分配。

    如此递延,则最终自然投资者,要想获得其孙公司06年实现的利润,一定要等到09年才能到手了!

    荒谬之二、合并亏损,母公司如何分配

    如果一个子公司06年亏了10亿,另一个子公司盈利1亿并于07年分配了。母公司帐面只确认了1亿投资收益,实际上06年合并报表亏损9亿。那母公司是不是还可以就1亿收益进行分配,而不管另一子公司亏损10亿的事实?

    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很荒谬?规定是不适该改了,怎么改?

可能解决办法:

    1、现金利润分配可以不用经审计,审计不干扰企业业务的原则(并未解决荒谬二);

    2、现金利润分配变成可以追溯调整的期后事项(也未解决荒谬二);

    3、母公司可以用合并报表进行利润分配,绕开目前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导致的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极大的问题(解决了荒谬一和荒谬二,但仍与法律主体精神抵触)。

    4、依然对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所有问题都解决了,但可能与新准则基本立场相抵触,个人认为没什么问题)

但现在我们该如何办呢?!



附件一:
财政部  财会函[2000]7号  2000年9月8日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20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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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监会“谈话提醒”四保荐代表人   
发布时间: 2006-11-28   本报记者 丽华 北京报道
  
  由于申请文件制作粗糙,保荐代表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证监会日前对光大证券和海通证券的四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谈话提醒。这也是今年证券市场“新老划断”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谈话提醒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称,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程建新、王建辉提交的宁波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极不充分,多处违反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的披露要求:未披露发行人前身及股权演变、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发起人出资的资产形态;未充分披露发行人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完全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未披露募集资金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违反规定对2006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提前做出了分配安排。

  另外,光大证券的保荐代表人邱小兵、刘灏提交的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过于简单,未提供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分子公司的情况、报告期内重大特殊交易事项以及报告期间新设子公司的具体情况等重要基本信息。  

  鉴于申请文件制作粗糙,保荐代表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证监会日前对上述四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谈话提醒,要求其引以为戒,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同时,光大证券作为保荐人有对质量控制不严的责任,也被谈话提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中证网) 

 
 
 
to:梧桐
[ 2008-6-19 11:02:00 | By: 南极虎 ]
 
南极虎有一定这样的作用,导致母公司利润分配推迟了一年;但即使子公司当年分配了利润,母公司一样不能当年分配利润,这也是个问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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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会计准则下利润分配的烦恼
[ 2008-6-19 9:22:00 | By: 梧桐细雨 ]
 
梧桐细雨按照新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采用成本法。这样造成你上述所称的荒谬之一,即时间差。<br> 在准则指南中有这样一段话是否可以让我们更好的理解成本法核算对利润分配的影响:<br>  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br><br> 即这样就避免了,母公司亏损,而子公司盈利时,按照权益法核算,母公司个别报表形成可供分配利润,但却实际上并没有资金发放的情况。<br> <br> 这让我想起大股东资金占用,在原来许多上市公司将主业上市,集团母公司要负担辅业的运行成本。主业的经营优质,资金流富足,但集团公司却要依靠大量拆借维系。以避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是非常尴尬。<br><br> 核算方法的改变,无异进一步雪上加霜,推迟了集团分配的时间,但却是在一定程序上对依靠分回现金股利进行分配的集团母公司来说,能够制约其,垫资发放股利的情况。<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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